从省水利厅获悉,近日印发的《河北省超采区地下水位监测情况通报》显示,今年4月底,我省浅层超采区地下水位平均埋深20.68米,与上年同期相比回升2.08米,有83个县(市、区)水位回升,占全部88个浅层超采县(市、区)的94%。全省深层超采区地下水位平均埋深52.36米,与上年同期相比回升5.92米,71个深层超采县(市、区)水位全部回升。与2018年同期相比,全省浅层超采区地下水位回升1.62米,深层超采区地下水位回升7.13米。

浅层超采区地下水位上升的市排名(自第一名正序)依次为:邢台市、邯郸市、石家庄市、唐山市、保定市、衡水市、廊坊市、雄安新区、沧州市。地下水位下降的市为:张家口市。排名后5名的县(市)(自最后一名倒序)依次为:尚义县、晋州市、蠡县、张北县、康保县。

深层超采区地下水位上升的市排名(自第一名正序)依次为:衡水市、邢台市、沧州市、邯郸市、廊坊市、唐山市、雄安新区、秦皇岛市、石家庄市、保定市。无水位下降的市。排名后5名的县(市)(自最后一名倒序)依次为:蠡县、晋州市、海兴县、高阳县、昌黎县。

根据《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考核与问责办法》有关规定,每月对地下水位回升相对滞后的地区进行预警提示;每季度对地下水位回升排名前2位的市、前5位的县(市、区)给予经济奖励,对排名后2位的市、后5位的县(市、区)进行经济惩罚,对连续2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5名的县(市、区)进行公开约谈。

省水利厅要求地下水位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,切实高度重视,认真分析原因,按照省委、省政府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“节、引、调、补、蓄、管”综合施策,切实推进农业节水、水源置换、河道补水和关停取水井等一系列举措,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,合理控制地下水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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