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维持“风光体面”的生活,男子张某将租赁来的车抵押给别人骗取钱款供自己挥霍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,经法院审理,张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
张某平时爱慕虚荣,长期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并靠租赁来的高档汽车为自己“撑场面”,在入不敷出后,张某仍想过这种奢靡的日子,为此,他想到了一个来钱快的“好主意”。2021年4月20日,张某通过电话联系某汽车租赁公司,从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奔驰E300小型客车(经鉴定,价值人民币32万元),并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5天,每天租金人民币800元。从租赁公司将车辆开走后,张某将该车辆开到某小区,谎称该车辆为其所有,以人民币40000元价格将该车抵押予潘某,实际获得人民币25000元后挥霍。后租赁公司报警,张某被抓获归案。
针对近期租车诈骗案的增多,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,不要轻易购买他人出售的低价车,当有人提出用车抵押借款时,一定要看清发动机号,并到公安车管部门核实车主身份信息,以免上当受骗。